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富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玮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总裁)的提名、
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金玮为公司总经理(总裁)。
经核查,我们认为李平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
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平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邢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
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邢燕为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
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许汉友、杨俊、郭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