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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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富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玮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总裁)的提名、
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金玮为公司总经理(总裁)。
  经核查,我们认为李平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
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平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邢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
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
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邢燕为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
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许汉友、杨俊、郭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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