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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装转 2”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装转 2”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可转债自律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与《深圳市中
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中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
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
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募
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议于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
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楼公司牡丹厅会议室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
装转2”(债券代码:127033)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张数为114,23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9853%。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4,23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
反对票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
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发生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装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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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丽萍
张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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