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
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九)社会责任风险事项
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
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应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各部门或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