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
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
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
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内幕信息尚
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理无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工作
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
会办公室应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
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相
关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
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向该单位提供保密提示函,
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
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
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