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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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长和总经理;
  (七)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管理、保密责任等相
关规定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公司依据上述情况暂缓披露、免于披露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者暂缓披露的时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该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案文件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
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重大事件公告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理无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等。
  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
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涉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
料或数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临时报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事项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
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流程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
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必须遵守事前通
知、事后披露规定,本人及配偶等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和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相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
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
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
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
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董事
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
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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