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楼
电话:+86 (21) 6386 1233
邮编: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且仅
用于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
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445,05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9.3897%。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所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柏松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 决结 果 :得 票 数 为 130,345,054票,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002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吕天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为 130,345,054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0.002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扫描全能王 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