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
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资用于购买土地使用
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浙江津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津荣”)实缴出资 3,600 万元,并用于购买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建设投入,有利于优化公司
区域生产基地布局,增强公司整体产业配套能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
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实缴出
资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暨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及延
长实施期限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
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会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及
延长实施期限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津荣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建军(签署):
李泽广(签署):
黄跃军(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