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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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而实施的,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邱君
先生、陈仕英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邱君先生、陈仕英女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根据邱君先生、陈仕英女士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鉴
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邱君先生、陈仕英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
申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智明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根据申智明先生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
申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冯建军   赵宪武 张超   马召霞   唐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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