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
构,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对东兴证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东兴证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
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章程》、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
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
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并
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历次三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
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
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
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
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
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有关规章、规定,关联交
易符合商业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
行等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对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明确
和规范,并严格遵循了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
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及对应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受证券市场波动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一定程度下滑。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
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兴证券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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