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风险和
合规风险,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管
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公司或分支机构名义形成的合同,在盖公司印章前,需进行合法
性、合规性审核或修改。
第三条 以公司或分支机构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在盖公司印章前,
需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修改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审计法律部为合同合法性审核或修改的的职能部门,合同内容涉及
监管范围事项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交合规部门审核或修改。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各自合同的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应在分
工范围内依照本办法拟定、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第六条 交易交割部是期货经纪、资管、期权等业务合同的档案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人事合同的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室是除期货经纪、资管、期权
等业务以及劳动人事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各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
合同管理岗。
第三章 合同谈判和文本拟定
第七条 合同主办单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应充分保障公司利益,
尽量避免和减少公司风险及损失。
第八条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合同主办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
营范围、授权材料、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可行性和经济性。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合
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标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或者
资质证书;
(三)非合同相对方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签署合同的合法授权;
(四)合同相对方的履约信用是否良好,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
济犯罪案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信息或失信人信息;
(五)涉及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证人资格;
(六)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可以抵押的财产或可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七)其他必要的和相关的资信信息及资料。
第九条 对于涉及新业务类型、复杂法律关系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合同主办
单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邀请公司法务
人员甚至公司法律顾问协助谈判。
第十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除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要求的软件或系统签订合同的情形外,其他合同均应当保留原件。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合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包括验收标准和方式;
(四)价款或者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五)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九)根据法律或者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十)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十二)合同签章及签署时间。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使用法定称谓,不得使用绰号、
笔名或者简称等非法定称谓。
自然人的法定姓名,是指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
件登记的姓名。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是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书登记的名称。
第十四条 合同标的描述应当清楚、准确,并应当能够唯一理解和明确确定。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或者酬金金额,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并应当标明货币币
种。如有数字表述的,数字与中文大写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合同中涉及的时间,应当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缩写,
也不得省略。
第十七条 合同中未选择的项目或者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或标明删除该选项。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协商,协商不成的,选择仲裁或诉
讼。
选择仲裁方式的,优先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选择诉讼方式的,
优先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合同送审与所涉事项的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从如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核:
(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已经确定;
(二)合同标的及合同目的应当已经明确;
(三)合同主要商业条款应当已经确定;
(四)经办人员应当阅读过合同文本并已了解合同条款的语义;
(五)合同文本不存在明显文字、表达错误,不存在条款理解歧义。
第二十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确保所填写事项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
整。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填妥全部合同文本内容,不得有空白条款或
待定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所涉事项的审批,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所涉事项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业务和技术方面的经济性和操作性;
(三)专业用语的准确性;
(四)权利、义务的全面性和公平性;
(五)资金、资产的安全性;
(六)价款或者酬金结算方式的可行性;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相对方需要公司向其提供有关授权证明的,公司应制作书
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上面载明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必要事项,由授权人签名或
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章 合同文本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包括对文本条款的核查或修改。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由
审计法律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可视情形要求合同主办单
位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关系复杂且关系公司重大利益的重要合同,应请外部法律顾问出具对合
同的审查意见书。重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合同: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定向增发等类别合同;
(二)发行债券、金融衍生产品、重大投融资、为他方提供大额担保借款、转
让重大资产等类别合同;
(三)对外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兼并、企业上市等类别合同;
(四)公司领导认为重要的、或者审计法律部认为有必要需经外部法律顾问审
核的其他合同。
一般性合同审核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审核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特殊情形除外。
审计法律部应当客观独立地对主办单位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核。其他部门或个
人可以向审计法律部表达独立的业务判断意见和建议,但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
为目的干预合同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审核、但尚未签章的合同文本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
更的,应当详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明确指出修订之处,同时确保其他条款未作
修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应有所区分:非标准合同应当按本办法
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经批准使用的标准合同无须提交审计法律部审核,直接
由合同主办单位依据授权审批后签署用印。标准合同使用过程中不得删减或变更
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合同审核内容可包含以下方面:
(一)合同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形式审查;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得到公平、明确的体现,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或争议;
(四)合同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相关关系是否匹
配、统一;
(五)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途径是否约定清楚;
(六)合同签订程序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七)相关协议、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合同文本逻辑的周密性和表述的严谨性;
(九)合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法律部、合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合同主办单位应
当遵照修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修改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
解释。
第三十条 对合同主办单位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审计法律部、合规部门
可以给予口头解答,但不得作为正式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律部、合规部门按照主办单位提供的合同材料出具客观
的审核意见,该意见是针对合法性、合规风险的分析判断,不能替代合同主办单
位的业务决策。合同主办单位对审计法律部、合规部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
请部门分管领导,必要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 合同的签署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主办单位申请用印,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审计
法律部会签,公司授权总经理室领导审批,并且根据合同约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公司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字之后,相关印章管理部门方可加盖相应印章。
已经签署、盖章的合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变造、涂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授权的人员签署合同必须严格依照公司相关授权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被授权人必须
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且应经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盖该类部门印章。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应当对整份合同加盖骑缝章。合同落款
需手签的,签字字体应端正,不能草签。
第三十六条 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签署,由合同主办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要求,
并确保如下内容:
(一)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签署人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权利或者有效授权;
(二)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签署人的签名真实,字体端正,不能潦草;
(三)合同相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
或者单位公章;
(四)经签订后的合同文本中如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的
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合同作废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合同主办单位应该将作废的
合同原件及时回收并按公司合同销毁流程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正式文本原则上至少一式三份。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合同主办单位报送至少 1 份原件至档案管理
部门留存。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分支机构留存一份原件,并由分支机构报
送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1 份原件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档案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合同台帐,合
同主办单位配合提供有关台账要素。
(二)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分支机构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并
由公司定期检查。
(三)合同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管理与维护,建立本部门
的合同台账,并由公司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合同归档前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应审核合同最后文本的完整性,确
保合同文本不留空白,签字印章与日期规范完整。
我方先签署的合同文件,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对方签署完毕后,及时将最终
文本提交给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应督促及时收回对方签署完毕
的最后文本,对方未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不得归档。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合同档案妥善管理,及时归档。
重大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履行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资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原件(包括作废的合同原件);
(二)资信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签订、变更、解除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
于通知、信函(含信封)、律师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发票(可提交复印
件)、签收或验收报告等;
(四)合同谈判、变更、解除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备
忘录、会议纪要等;
(五)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
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履行凭证等;
(六)合同正文中提及的所有附件。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二条 为明确责任,保持业务行为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合同主办单位
应明确合同的经办责任人,负责该合同相关事务,包括:事前调查、谈判、履行、
纠纷事务处理等。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持续监控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一旦出现或发现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司任何部
门或者人员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风险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主办单位。
第四十四条 合同相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法定
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书面催促履行或者
提出索赔。
所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适当履行,以及不履
行合同。
第四十五条 催促履行合同、索赔函件等文件送交合同相对方之前,应当经
审计法律部审核,函件原件应不少于两份。
催促履行合同、索赔函件等文件直接送达合同相对方的,应当由合同相对方
签收,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合同相对方为单位的,尽可能要求合同相对方加盖
其单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门印章。
合同相对方拒绝签收直接送达的前款函件的,应当立即邮寄送达合同相对方。
催促履行合同、索赔函件等文件邮寄送达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使用邮政特快专递
形式,并应当在该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函件内容。邮寄送达后,应当及时查询
合同相对方的签收,并应当留存由邮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查询回单。
催促履行合同、索赔函件备份原件、合同相对方的签收单、特快专递详情单
和查询回单等文件应当作为合同档案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合同相对方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
索赔函件的,应当立即送交合同主办单位,由合同主办单位与审计法律部商谈后
处理。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利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公司提交情况
报告、同时联系审计法律部,并提供事实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审计法律部在全
面分析的基础上,客观提出法律建议,报公司有关领导。
第四十八条 因我方违约造成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合同主办单位应在审计
法律部的指导下尽量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果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合同
主办单位在收到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
书后,应立即与审计法律部联系,将诉状、仲裁申请书、案件事实说明及有关证
据材提交审计法律部,并安排专人全程配合参与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审计法律
部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分析,指导合同主办单位收集、完善有关证据,及时
提出法律意见,确定诉讼主办人或外聘律师,并及时报公司有关领导。
第四十九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能够达成
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和解协议。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合同未约
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章 合同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在合同签订、审核、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合同主办单位尽职
尽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
按公司《员工违规处分规定》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
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司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公司同意,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的;
(三)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以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的;
(四)提供虚假资信调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五)未经合同文本审核签订合同的;
(六)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七)审核人员敷衍塞责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八)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私刻、伪造公司及分支机构印章的;
(九)未经公司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滥用授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十)系统留存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擅自变更、变造已经审核合同内容
的;
(十一)发生合同争议后,隐瞒或者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
(十二)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放弃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的;
(十三)丢失合同或者相关重要资料原件的;
(十四)泄漏合同秘密的;
(十五)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收受贿赂的;
(十六)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七)其他违反本办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应当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公
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同,是指公司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书、业务协议等;
(二)其他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录、
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以及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三)经办人,是指主办部门负责合同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具体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法务部门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