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对俞高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
情况的调查和了解,其具备履行相关专业知识、管理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其已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
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公司董事会的
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聘任俞高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2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