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
划”)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
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激励
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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