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
从业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业务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1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本次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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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李 烜:
赵新宇:
王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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