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
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
独立董事:李方、赵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