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三条情形的说明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祁连
山”)拟通过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持有的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持有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
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
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
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
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