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及《26 号准则》要求的核查意见 ·····································10
二、关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根据《重组若干规定》第一条出具书面承
诺和声明的核查意见 ·············································································10
三、关于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及交易合同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11
四、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3
五、关于《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因素
和风险事项的核查意见 ··········································································14
六、关于《重组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核查
意见 ··································································································14
七、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核查意见,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15
八、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在本次交易相关各项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其他未决事项,并编制《重组报告书》,同时履行相应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备考财务数据及估值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
露。
三、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审批或者核准后方可实施:
易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如有);
报送股转公司,履行相应程序;
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需);
四、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宁夏建材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
核查意见做出的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核查意见根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交
易的有关风险因素做出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预案》所披露的重
大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
预案、《重组预案》 指 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修订稿)》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本独立财 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
指
务顾问意见 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宁夏建材、上市公司、
指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
中建信息、被合并方 指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股份 指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集团 指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天山股份 指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之目的,宁夏建材向中建信息
本次发行 指
换股股东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合并、本次吸收合 宁夏建材向换股对象增发A股,并以此为对价通过换股方式吸
指
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收合并中建信息之事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指 宁夏建材拟向天山股份出售旗下水泥等相关业务的控制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
指 本次换股吸合并、重大资产出售及募集配套资金
产重组
宁夏建材拟将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水泥等相关
水泥业务资产整合 指 业务子公司的控股权、及宁夏建材持有的水泥等相关业务涉及
的商标等资产出售给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拟出售资产 指 水泥业务资产整合完成后的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控股权
标的资产 指 中建信息及拟出售资产
中材集团 指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次换股中,中建信息股票数量转换为宁夏建材股票数量
换股比例 指
的比例
合并双方 指 宁夏建材和中建信息
存续公司 指 换股吸收合并中建信息并完成拟出售资产置出后的宁夏建材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股票,可以由合格的投资者依
交易日 指
法进行自由交易的日期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的中建信息股份按换
换股 指 股比例转换为宁夏建材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的行
为
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且未申报、部分申报、
换股股东 指
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建信息股东
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中建信息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
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指 量的某一交易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
公告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中建信息除中建材智慧物联、中建
现金选择权 指
材进出口、中建材联合投资、中建材投资外全体股东的权利。
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建信息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中建
信息股票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向符合条件且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指 权的中建信息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该等股东所持有的中
建信息股份的机构
符合条件的中建信息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指
该期间将由合并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指 于2022年4月28日签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
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于2022年12月28日签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指
之补充协议(一)》 建 材 信 息 技术 股 份有 限公 司 之 吸 收合 并 协议 之补 充 协 议
(一)》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指 2022年4月28日签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天
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中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金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A股 指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
《重组若干规定》 指
会公告〔2016〕17号)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26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
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声明与承诺
中金公司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重组预案》
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重
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26 号准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
等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易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已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
何风险责任;
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任何责任;
顾问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重组预案》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
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如下: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核部审查,内核部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及《26 号准则》要求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召开首次董事会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
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及《26 号准则》
等相关规定编制了《重组预案》,并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核查,《重组预案》中披露了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方
案、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被合并方基本情况、拟出售资产基
本情况、预估值情况、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风险因素、其他重要
事项、独立董事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交易的意见、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等内容,基于现有的工作进展按要求的口径进行了必要
的披露,并对“本次交易相关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作价尚未确
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
估结果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进行了重大事项提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符合《26
号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相关内容的披露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
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根据《重组若干规定》第一条出具书面
承诺和声明的核查意见
根据《重组若干规定》第一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
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
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上述承诺内容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的“重大事项
提示”之“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已根据《重组若干规定》
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
中。
三、关于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各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
同及交易合同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协议》,该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2.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表签字);
生效;
次交易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如有);
按规定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应程序;
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需);
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该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4.1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生效之日起生效。
与《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除本补
充协议对《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进行修改外,《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其它约定
不变,对各方仍具有约束力。本补充协议已使用但未定义之术语与《换股吸收合
并协议》具有相同的含义。”
协议》,该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1.1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签字/签章);
水中材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该等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
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需);
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议》,该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
协议》已生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与交易各方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交易合同,该协议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主要
条款齐备,未附带除附生效条件外的对于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保留条
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四、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指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吸并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产出售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关于不存在第十三
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前述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五、关于《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因素
和风险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26 号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在《重组预案》的“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八节 风险因素”中对于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和
风险事项作出了充分阐述和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预案》中就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重大
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作出了充分的披露。
六、关于《重组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核
查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26 号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根据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及交易
各方出具的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对《重组预案》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被吸并方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上市公司和被吸并方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均进行了必要的了
解,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各方披露的信息进行了审慎的独立判断。未发现上市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本次《重组预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
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的核查意见,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宁夏建材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
集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存
续公司宁夏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建材集团。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中建信息、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天山股份均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子公司,且中材集团拟参与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八、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2022 年 4 月 15 日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
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交所申请,宁夏建材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开市
起停牌。宁夏建材股票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的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大盘
指数、行业指数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 停牌前第 1 个交易日
项目 涨跌幅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22 年 4 月 14 日)
宁夏建材股票收盘价(元/股) 11.51 14.23 23.63%
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 停牌前第 1 个交易日
项目 涨跌幅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22 年 4 月 14 日)
上证综指(000001.SH) 3,063.97 3,225.64 5.28%
WIND 建材指数(886008.WI) 7,908.93 8,693.36 9.9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宁夏建材股票价格累计上
涨为 23.63%。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累计上涨 5.28%,WIND 建材指数
(886008.WI)累计上涨 9.92%。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
宁夏建材股票价格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内的累计涨
跌幅未达到 20%标准,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2022 年 12 月 28 日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
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宁夏建材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开市起停牌。宁
夏建材股票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的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大盘指数、行业
指数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 停牌前第 1 个交易日
项目 涨跌幅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022 年 12 月 27 日)
宁夏建材股票收盘价(元/股) 12.62 12.37 -1.98%
上证综指(000001.SH) 3,149.75 3,095.57 -1.72%
WIND 建材指数(886008.WI) 7,793.60 7,530.17 -3.38%
数据来源:Wind
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宁夏建材股票价格累计下跌为 1.98%。同期上证
综指(000001.SH)累计下跌 1.72%,WIND 建材指数(886008.WI)累计下跌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达到 20%标准,不
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分别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和同行业板块因素
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均
未超过 20%。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简介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以及中金公司的质控和内核制度,中金公司自项目立项后、在不晚于首次公告或
首次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或首次对外出具专业意见前,由项目执行与质
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
内核部负责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
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
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中金公司内核程序如下:
项目组在向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
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就立项申请
从项目关键风险控制角度提供意见。
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材料的项目,项目首次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前至少一
个月,若立项至申报不足一个月则在立项后 5 日内,项目组应向质控小组和内核
工作小组提交截至当时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重点关注问题及解决情况说明,并
就项目尽职调查计划和方案与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进行讨论,确定尽职调查
工作计划和方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在首次将《重组预案》等文件正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项目组需将《重组预案》等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内
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议;在首次将《重组报告书》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项目组需将《重组报告书》
等相关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审核无意见后视情况安排现
场核查,组织召开初审会,对项目进行问核并验收底稿,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正式申报文件时,如无重大内核会议会后事项,
可不再召开内核会议。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
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
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实施期间所有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项目组
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
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持续督导期间,所有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
项目组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
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中金公司内核部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宁夏建材本次换股
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项目进行了审议,同意就《重组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将核
查意见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审核。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中金公司作为宁夏建材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26 号准则》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重 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式要求,相关内容的披露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和《股份认
购协议》
,该协议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主要条款齐备,
未附带除附生效条件外的对于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保留条款、补充协
议和前置条件;
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吸并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资产出售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重组预案》中就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作出
了充分的披露;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累积涨跌幅未超过 20%。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朝晖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王曙光
内核负责人:
杜祎清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煜忱 杨朴 郭月华 冯哲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