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结构,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团队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5.39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80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 宁向东 汤谷良 陈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