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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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方律法意(2022)第 416 号
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夏银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白帆、王璐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三)
下午 14:30,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166 号公司办
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的资料,审查了召集人资格与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现场计
票、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宁夏银星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
核,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有关公告、通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表决程序、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进行告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分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靖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投 票 平 台 投 票 时 间 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 ,
的开始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名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2
月 23 日交易结束时),并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文件等进行了查验(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通过交易系
统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4,089,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326%;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14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共计 284,18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4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情形。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该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
规定内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议案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也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了监票。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84,1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9,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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