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 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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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明确经济责任,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
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最新解释公告及
《公司章程》,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
税务、证监部门和公司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合理筹集资金,优化
融资结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公司资金链安全可控;完善财务收支预
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实现公司价值增值和股
东权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会计组织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科
目分类、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和使用,会计报表及合并报表的编制、
披露要求、会计账簿的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及会计人员变动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财务组织结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财务负责人,主持公司
财务工作。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财务部设财务经理岗,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营运资金的管理;利润的分配、财务预测、财务计
划和财务检查分析;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月度财务预算和会计报表;参
与投资的决策分析,并对项目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并负责对财务会计的稽核工
作,配合财务负责人做好财务工作。
  第八条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
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经济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
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准确核算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对内对外报送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三)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目标,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财务预决算制度
并组织实施,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
  (四)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营运、分析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安排资金运用,满足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五)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
和谐的外部环境;
  (六)进行公司所有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
账薄,复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定期核对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
及实物资产,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核对、清理,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并按时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公司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会计档案,及时将各类凭证、数据
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岗位、设
定岗位职责,财务人员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经济业务的处理中应当
严格设定审批管理权限及流程,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授权规定和审批程
序。
     第十一条 公司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处理技术,实施财务管理。在利用
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实施财务管理中,应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
况等确定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采
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有序,加强相应的安全措施,建立
相应的制度做好电子信息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职,相互配合,
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财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中必须坚持原
则,按制度规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
拒绝开票,拒绝报销,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财务会计人员调
动或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办理移交交接,包括移交经管人经管的会计凭
证、账目、报表、印章(印签)、空白支票等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必须
有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移交由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经理移交由财务负责
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由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法》和《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合为
人民币记帐,期末外币帐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汇兑差
异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属于收益性支出的计入当期损益,
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
  (三)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司正常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四)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选择会计要素,
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
  (六)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七)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
的收入和费用。
  (八)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
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九)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且前后各项应
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十)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
内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一)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
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会计
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
出的效益涉及一个会计年度(或营业周期)以上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各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
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四)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
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
债、损益等影响较大,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
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
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
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四章 会计要素
  第十五条 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
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资源需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且未来流出
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所有者权益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四)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时才能予以确认。
  (五)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
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
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六)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
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五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六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一、定义:本公司将库存现金和使用不受质押、冻结等使用限制、可以
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作为现金;将持有期限较短、流动
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
物。
     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
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
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一般为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中午。
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都要放入保险箱。
     (1)现金收付由专职出纳负责。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认
真审核后办理。对于显然违反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详、
手续不全、数字差错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需补办手续的,必须补办好手
续后方能办理支付。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出纳收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2)不得坐支现金。对销售时收取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来直
接支付公司和企业自身的支出。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才能提取。
日清月结。库存现金应每日盘点、核对和检查,保证做到账款相符,如有不
符,出纳应于当天报告财务负责人。每月月末出纳应核对将现金日记账及现
金总账。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抽盘库存现金。
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
公款,私设小金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
  (二)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开立。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确定一家银行的一
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在其他银行开立必要的一
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现金的提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其他账户
只能进行转账结算。公司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开设按照银行账户开立要求办理,
所有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统一由公司财务部管理。
  (2)银行账户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除根据现金使用范围中所指
可通过现金收付结算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出纳办理银行存款收
付业务,必须经常掌握各个银行账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对日常银行存款的
收付事项,都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和有关领导审核批准,手续齐全;财务人
员应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合同文件等的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后再予以办理,
对于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总经
理进行处理。
  (3)银行日记账。按银行名称和账号分别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
银行收付,逐日结出余额,逐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出现差异,应逐笔核
对,查出原因;指定专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
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公司应加强支票管理,实行支票领用登记管理。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实行票章分开管理。
     (6)公司开通网上银行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实行专人管理,确保网银账
户资金安全;网银支付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 分离原则,必须采用制单人、
复核人、授权人三级授权操作模式,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电
子密钥。
     (7)公司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实行印鉴使用登记管理,详细登记使
用日期、用途、金额、经手人等,经相关审批人签名确认后才能办理相关手
续。
     (8)财务专用章须存放专用保险柜,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法人印鉴、
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
章。
     (三)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
资金等,按照本制度中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工具核算管理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的合同。本公司将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
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
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本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将金融资产划分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
  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仅在特定日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
划分为第二类金融资产;根据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又以出售
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合同现金流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仅对本金及
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的金融资产划分为第三类金融资产;除上
述两类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第一类金融资产。
  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为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公司可将金融
资产制定为第一类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当收公司收取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时
应当终止确认并在公司资产负债表内转销。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
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
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本公司按照预
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下列原
则处理: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
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除第一类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类金融资产以
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
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需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
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则: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
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后续有客观
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恢复的,应当在计提减值范围内转回,转回后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不得超过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
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
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
形成的金融负债。
  (3)不属于(1)和(2)情形的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情形(1)
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其初始确认金额。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
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
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转入方;
  (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
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若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
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
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及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终止确认及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其相对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
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应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之和与分摊的前述账面金额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
转让,需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已
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
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
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
酬的,则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前面各段所述的原
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
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签订协议,以承
担新金融负债的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
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本公司
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原金
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
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
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同时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
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
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予相互抵销。
  (六)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公司在改变金融资产的管理模式时需要对所有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所
有金融负债均不得重分类。
  所有金融资产重分类时需要根据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
以前确认的会计记录进行追溯调整,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计量和处理:
  (1)第二类金融资产重分类为第一类金融资产时,按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计量,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2)第二类金融资产重分类为第三类金融资产时,按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计量,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
  (3)第三类金融资产重分类为第二类金融资产时,将之前累积的利得和
损失转出并调整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按第
二类金融资产处理。
  (4)第三类金融资产分类为第一类金融资产时,按重分类日公允价值计
量,将之前累积的利得和损失转出记入当期损益。
  (5)第一类金融资产重分类为第二类金融资产时,按照重分类日公允价
值计量。
  (6)第一类金融资产重分类为第三类金融资产时,继续按照重分类及公
允价值计量。
  (六)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本公司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的合同。本公司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权益工具作为权益的
变动处理,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从权益中扣减。本公司不确认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本公司权益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一)应收账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核算。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管理。每月终了,应将已确认
收款的单据全部处理完毕,并确保总账、明细账相符。对超过信用回款期的
客户进行预警,及时办理对账,并且反馈给销售部门,督促经办人员催收,
加速资金回笼。
  对于其他应收款,公司应该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对账与清理,
督促经办人员催收。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还且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借款,
财务有权通知人力资源部门扣除该员工的工资奖金以抵账款。
  (二)公司对预付账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严格管理。预付货款必须
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三)公司应于中期和年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单项
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
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九条 存货核算管理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
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分类
为: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等 。
  (一)公司在满足下列条件是确认为存货: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公司存货的取得按实际成本计量;领用和发出原材料、在产品及
产成品采用加权平均核算;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核算。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其中:
  采购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
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其他成本: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需对存货的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
行计量
  (1)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
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
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公司按
以下方法确定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净值,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
在合同价格的,分别以合同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管理
  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
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
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
务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
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
用以 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
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及后续计量:
  (1)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
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
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本公司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
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
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本公司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本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
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
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
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5)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
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
调整后确认。
     (6)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
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
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7)本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
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公司
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8)本公司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
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
投资方 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9)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
认。
     (10)本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
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本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
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
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
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
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
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
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1)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
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
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
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
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2)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
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
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
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
行追溯调 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1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
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
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
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年末按单个投资项目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公司将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
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后续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的支出满足上述条件时确认为固定资
产,相应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需终止确认。
  (一)计量规则
  (1)固定资产的按照成本初始计量
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
制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
  (2)后续计量
 公司对确认的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按月计提折旧。
 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应计提折旧额为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扣除
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30 年        3%    3.233%
    机器设备       10 年        3%    9.70%
    电子设备        5年         3%    19.40%
    运输设备        6年         3%    16.17%
    其他设备        5年         3%    19.40%
  公司固定资产净残值在入账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当出现下列情
况时应当对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进行复核。
  ①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②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③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
定资产折旧方法。
  上述调整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 理费用、更新改造支
出等。满足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 时将被替换部分
的账面价值扣除;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当出现下列迹象时
应当估计可回收金额。
  ①资产的当期市价出现大幅下跌,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
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幅度;
  ②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③因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提高导致公司资产预期可收回金额大幅
降低;
  ④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⑤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⑥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⑦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迹象。
  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记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
后续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当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
利益是终止确认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转入持有待售状态是对其净残值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需记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核算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通过可行性分析、按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批准投资建设,
经立项审批处于前期准备和施工期间的各项工程,房屋、建筑物的整体装修
也纳入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按出包工程、自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分别管理。
  (1)出包工程应组织好招、投标工作,公司财务部参与招标、投标、预
算审核、工程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2)非招标工程和自营工程应由承建方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工程预算,
该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签订工程合同或动工。财务部参与重大
合同的会签。
  (3)设备安装工程中自购的材料、物资、设备应建立采购审批制度和实
物保管制度。大宗材料及机器设备和订购,应在产品的价格、质量、性能 比
较后,确定供货单位、进行合同评审后签订购货合同。
  (二)财务部对在建工程采用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 待
摊基建支出分类的基础上再分工程项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工程物资应建
立数量、金额明细账进行核算,工程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工程物资的入库验
收、领发、保管、盘存、账簿登记工作,按月与财务部核对,做到账账、账
实相符。
  (三)财务部应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月报送进
度表和工程价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复核、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以下的原则掌握:工程竣
工后,应保留 30%以上的工程款;待工程全面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应保留
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四)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月根据工程进度编制资金投放预算,报公 司
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和调度资金。财务部实际付款时,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按批准后的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在建工程在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具备
使用和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同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
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交接验收时,须做好文字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
字,财务部同时做好资产估价入账和计提折旧的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中,发
现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的工期、质量或功能未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时,应
扣付工程款或要求赔偿,如预留保证金不足抵扣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
     (六)工程决算的审计归口公司审计部管理,工程决算审计应在开工时
便确定审计单位,以便审计单位跟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大型工程项目应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
决算作为财务部支付工程余款、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和调整固定资产原值的依
据。
     (七)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后,若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的,工程管理部门
应负责及时办理,并将固定资产清册,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
设计图纸、工程预决算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文件、资料、证件,造册一
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存档,妥善管理,长期保管。
     (八)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
旧。
     (九)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若存在工程项目在
性能或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长
期停建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或其他足以证明在建
工程已经发生减值 的情形,则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减值的在建工程处置前
不予转回。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确认该无形资产。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的标准判断标准如下: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
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
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公司在发生无形项目支出时需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构成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记入当期损益。
     因非同一控制发生的企业合并中取得、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
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不确认无形资产成本。
     公司内部研发项目在开发阶段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
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
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
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
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自创的商誉及内部品牌、名称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
  外购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超过政策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
按照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不包括
前期已经费用化处理的支出;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约定价值
不公允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根据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摊销,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不进行摊销。
  公司每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
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调整摊销期限,摊销期限的调整作为会计估计处理。
公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
值时按照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
期间不得转回。
  (三)无形资产处置
  公司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转销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四)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
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 1 年
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列入长期待摊的费用应报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
确定。要严格区分当期费用、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的界限,不得人为地
采取多摊或少摊的办法,调节盈亏。
  第二十四条 合同负债核算管理
  合同负债,是指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如果在本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本公司已经
取得了无条件收款权,本公司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和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
点,将该已收或应收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
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第二十五条 租赁核算管理
  一、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
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二、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在租赁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
负债。按照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三、使用权资产按照初始成本进行计量,初始成本包括:租赁付款额,
初始直接费,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
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四、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
计量,租赁付款额现值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因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需要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使用权资产账
面价值一并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
步调减的,剩余调减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公司按照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折
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按照资产减值有关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损失的会
计处理。
  六、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的租赁进行处理,对不作
为单独租赁处理的租赁变更根据变更后的合同对价和租赁期重新计量租赁负
债。租赁变更缩短租赁期或租赁范围的相应调减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
利得和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七、短期租赁为租赁期小于 12 个月的租赁合同,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不属于短期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
低的租赁。
  第二十六条 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
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
他长期职工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
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公司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以及其他
长期职工福利。
  (一)短期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等。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
短期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
福利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离职后福利计划
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及设定受益计划。采用设定提存计划的,相应的应缴存金
额于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损益。本公司集团尚未运作设定受益计
划或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三)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
自愿接受裁减 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
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
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但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
按照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处理。
  (1)职工内部退休计划采用与上述辞退福利相同的原则处理。本公司将
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等,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
  (2)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按
照设定提存计划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核算管理
  (一)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以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计算当期
所得税费用所依据的应纳 税所得额系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本年度税前会计
利润作相应调整后计算得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
资产和负债确 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
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 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
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商誉的初始确认有关,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
利润和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
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对与
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本公司能
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 见的未来很可能不
会转回,也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上述例外情况,本公司 确认
其他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
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暂时 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是很可能
转回,或者未来不是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应纳税所得
额,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例外情况,本公司以很可 能取
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其他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
扣可抵扣亏损 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
按照预期收 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很
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
金额予以转回。
     (三)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除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或
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或股东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
外,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四)所得税的抵销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
债同时进行时,本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
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
延所得税资产 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
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 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 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
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第二十八条 政府补助核算管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
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
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
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
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
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二十九条 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
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公司应当
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
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
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
  (一)成本计算的基本原则:
  (1)按实际生产数量,实际消耗数量和实际价格计算的原则;
  (2)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二)成本计算方法及计算期:
  根据公司行业的特点,公司成本核算实行一级核算,分别按品种法进行
归类,按月计算产成本。
  (三)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
  产品制造成本的项目: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费、制造费用、人
工成本 5 大项。
  (四)期间费用项目:
  加强期间费用的控制。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
务费用,严格区分成本和费用的界限,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1)销售费用: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机构职工
薪酬福利、广告费、业务费、差旅费、折旧费、促销费、业务宣传费、租赁
费、车辆使用费、会务费、展览费、办公费等;
  (2)管理费用: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
括企业的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董事会费、党
组织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开发费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
劳动保护费、会务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市内交通费、保险费、及其
他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支出。
  (3)研发费用:公司为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费用。包括:
直接和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外聘
人员的劳务费,直接投入材料、燃动力消耗、试制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样品、样机、检验费、设备租赁费等,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
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
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4)财务费用: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 利
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银行及其它机构手续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
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
产的购建成本,不包括在财务费用的核算范围内。
  (五)成本费用控制
  为加强成本管理,调动职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对可控项目制定考
核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生产部门要建立对产品生产消耗的统计分析制
度,财务部门要对成本的变化情况实施分析。
  (六)期间费用的管理:
的要求,核定各部门的年度费用定额及相关费用政策,并分解落实到各费用
责任单位,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开支的非定额内的费用,按预算
管理办法确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核算与管理
  一、收入确认、计量及管理
  收入定义,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
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
户代收的款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
收入。
  公司收入确认基于履行了同客户之间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取得相关
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实现。上述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
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收入确认:公司同客户之间签订合同中履约义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
履约义务时,公司根据该时段内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实现;履约义务属于某一
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时,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应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实现。
  收入计量:公司按照分摊至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对应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合同成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履约成本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作为合同
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
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
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进度与客户资金之间的关系确认合同资产和合同
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
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
务。
  公司对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
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一)财务部严格根据销售合同审核销售价格是否执行公司统一指导价
格、产品出库、货款结算、销货退回、退货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发生销货折
扣及折让有无审批手续等;
  (二)公司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纳入会计核算。任
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三)发票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票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须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财务部
应建立发票的购买、领用登记簿。领用发票时要详细登记发票的种类、版本、
号码、领用人、领用时间等。使用时按发票号顺序使用,不得隔页跳号。对
已开据的发票要及时入账,作废发票要全联留存注销,不得丢失。整本发票
用完要及时存档;
  (四)财务部每月应认真组织销售收入核算,月末应及时与销售部门核
对本月的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发现不符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并填制调节表。
  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所有经济业务取得的效益,由公司集中反映的
财务成果,是公司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综
合性指标。
  二、公司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
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变价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
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财政补助等;营
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及变价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
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非季节性的停工损失、赔偿
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
  公司应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公司章程规定分配,顺序如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法定盈
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
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能够决定被投资单 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合并范围包 括本公司及
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
  (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
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
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
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 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
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且不调整合并 财务报表的
期初数和对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及吸收合并下的被合并
方,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
并利润表和合并现 金流量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
一致的,按照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
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公司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
以抵销。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及当期净损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
少数股东权益 及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及净利润项下单
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 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
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
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当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对
于剩余股权, 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
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 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
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 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
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 益,在丧失控制权时
一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等相 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本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
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区分处置对子 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
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
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 项作为一揽
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
立 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
决于其他至少一 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
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其中的每一项交易视情
况分别按照“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 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 制权”适用的原
则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 一
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
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
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
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和其他应当
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及相应的合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
充分、明晰的说明。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
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及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
制度的规定。
  (一)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股份公司经审议通过的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
报告按规定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刊登,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对象报送财务报告。
  (三)股份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应遵循相关约定:公司
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出,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个会
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四个月以内报出。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基础上及时
编制完成公司管理需要的内部管理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与分析,并按公司规
定上报领导。月度财务报告不需编制报表附注,但需提供月度财务情况说明
与分析。
  下属子公司应定期按时(无特殊情况下,为每月后 3 天内)向上一级公
司提交报告期财务报告、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的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与分析。
同时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将相关财务报告内容及时传递公司有关管理层,充
分发挥财务报告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公司财务情况说明与分析,主要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从
变现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以及收入、费
用的构成和其增减变动情况总结分析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
流量,分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对公司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如融
资、税收等事项)进展情况作出说明,对公司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报告期日后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档
案,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现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对规定应
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任何个
人不得私自保管。
   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
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档案室保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 、10 年、15 年、30 年 5 类。 具体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下表 会计档案
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三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四    其他会计资料
  在会计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财务人员因工
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调阅入库档
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证
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
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
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档案携带外
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并在
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后才能复印。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拆封、修改、抽取和销
毁档案。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
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
律责任。
  公司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时,也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
案,并对有关电子资料、会计软件资料等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公司必须定期对财务信息化系统数据进行双备
份,备份数据交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存放在不同地点保管。
  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做好防水、防霉、防蛀、
防鼠、防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
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对一些需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必须从
中抽出,继续保存,经过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并经一定的批准手续,
方可进行销毁,批准权限和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制度监督、预算监督、核算监督、内部审计监督
等手段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
  公司管理层通过内部财务控制、会计核算、内部审计、预算执行考核
等方式方法,对公司财务运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公司内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监督职责,并协助董事会进行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公司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财务部门应全力配合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检查、控制、督促和处理处罚等监督活动。
具体审计监督活动根据《承德露露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等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于 2007 年发布的《财
务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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