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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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不包括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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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上述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本条第二项第(4)点或者第(6)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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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
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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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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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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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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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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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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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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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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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
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
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
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
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2-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13-
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
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14-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15-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于 2017
年 5 月发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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