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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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
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
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4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
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 2 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
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或无法履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
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自送达至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补选
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
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提名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度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1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 1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
向其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
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
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
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
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由审计部协助委员会召集人拟定会议
提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在计算本条所述通知期限的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召开会议的通知当日。
  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
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
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
期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
的日期;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
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会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或借助所有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
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委员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员
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1 名委员不得在 1 次委员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投票。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
每人享有 1 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委
员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委员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委员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委员会通知中未列明或内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案,
委员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委员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表
决票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在主持
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应当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委员会的委
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细则未定
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未
定义的,依照《上市规则》确定;《上市规则》未定义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指引》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指引》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公司原《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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