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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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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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
之一。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
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
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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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
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
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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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
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
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
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
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
的会议记录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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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
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应
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
此汇报外)。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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