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76号文核准,石家庄尚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公司”、“发行人”) 6,494.37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2年11月25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承诺
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石家庄尚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ijiazhuang Shangtai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30679932938G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483.09 万元(发行前);人民币 25,977.46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欧阳永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9 月 2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5 日
住所 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邮政编码 052461
联系电话 0311-86509019
传真号码 0311-86509019
公司网址 http://www.shangtaitech.com/
电子邮箱 shangtaitech@shangtaitech.com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碳素制品的制造与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经营范围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石家庄尚太碳业新材料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7日。
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1,124,530,935.18元为基础,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8,891.67万元。
了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同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5383号
《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概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
售。公司主要从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并围绕石墨化炉这一关
键生产设备,提供负极材料石墨化工序的受托加工业务。公司同时从事碳素制
品金刚石碳源的生产,以及其他碳素制品相关受托加工业务。石墨化焦为石墨
化炉生产环节的附属产品,由于公司石墨化生产规模较大,也成为公司主要产
品之一。作为新兴的负极材料供应商,公司着力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在自主
化和一体化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关键设备自主设计开发,全工序自行生产,打
造了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基地。
尚太有限于2008年设立,从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服务,并开展
金刚石碳源等碳素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受到众多客户的良
好评价。2017年,公司注意到锂离子电池行业的发展机会,决定从负极材料关
键工序加工服务向负极材料自主研发、一体化生产并销售转变,组建了一支融
合碳素行业和负极材料行业人才的专业团队,在既有的生产管理经验和装备工
艺积累基础上,结合负极材料领域的产品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实现了快
速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已进入下游知名企业如宁德时代、宁德新能源、国轩
高科、蜂巢能源、雄韬股份、万向一二三、欣旺达、远景动力、瑞浦能源、中
兴派能等锂电池厂商的供应链,并参与新产品开发,不断深化合作,受到行业
的广泛认可和良好评价。2019年,公司于CATL2019年度供应商大会荣获宁德时
代颁布的“年度优秀供应商”称号。2021年,公司于CATL2021年度供应商大会
荣获“供应优秀奖”,被国轩高科评为“年度钻石供应商”,并在第六届动力
电池应用国际峰会上荣获“年度影响力企业(负极材料类)”称号。报告期内,
公 司 负 极 材 料 产 品 销 售 量 快 速 上 升 , 由 2019 年 的 11,188.21 吨 到 2021 年 的
量达5.01万吨,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在保证满足现有客户需求的同时,公司亦
在持续开拓国内外新客户,向LG新能源、比亚迪等下游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开
展送样检测,有助于保持公司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竞争力。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负极材料制备方法、新产品开发、设备工艺等领
域拥有多项研究成果,受到行业的广泛认可。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41
项授权专利,包括10项发明专利和31项实用新型专利,有多项专利处于审核状
态中。公司积极围绕新能源产业链,与上下游行业开展持续合作,同上游原材
料供应商探索高性价比的原材料;与设备供应商开发新设备,研究适配性更强、
生产效率更高的新工艺;与下游锂电池厂商开展合作研发,探索在比容量、倍
率、循环寿命等多项性能更为平衡,综合性能表现更优的新一代锂离子电池负
极材料。
(四)财务概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流动资产合计 273,188.41 247,656.09 83,399.22 53,006.37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9,649.24 119,570.08 67,039.78 42,821.97
资产合计 492,837.65 367,226.17 150,439.00 95,828.34
流动负债合计 219,357.12 161,953.28 13,478.12 10,221.8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9,907.77 20,909.30 2,074.03 1,275.84
负债合计 239,264.89 182,862.58 15,552.15 11,497.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219,770.05 233,607.41 68,192.47 54,678.48
营业利润 87,274.92 66,492.16 18,470.26 11,186.09
利润总额 87,255.50 66,368.76 18,370.41 11,150.47
净利润 69,209.17 54,347.51 15,255.63 8,843.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68,612.90 54,047.54 15,191.92 11,827.83
有者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66,800.86 -30,409.34 -24,343.48 -1,480.28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项目
流动比率(倍) 1.25 1.53 6.19 5.19
速动比率(倍) 0.83 1.26 4.64 3.3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8.01% 49.95% 6.20% 16.21%
资产负债率(合并) 48.55% 49.80% 10.34% 12.0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0.12% 0.08% 0.13% 0.11%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3.63 4.59 2.18 2.7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95,967.09 75,959.28 22,649.28 13,525.66
项目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23.23 24.16 76.81 84.62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9 0.53 -0.02 0.11
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 3.55 2.79 0.80 不适用
基本每
利润
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
( 元 /
损益后归属于
股) 3.52 2.77 0.80 不适用
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 3.55 2.79 0.80 不适用
稀释每
利润
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
( 元 /
损益后归属于
股) 3.52 2.77 0.80 不适用
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 31.61% 33.54% 13.61% 12.28%
加权平
利润
均净资
扣除非经常性
产收益
损益后归属于
率 31.33% 33.35% 13.55% 16.42%
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经营
状况良好,销售规模高速增长,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件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上市保荐书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中汇会计师审阅了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2]7322号《审阅报告》。
发行人2022年1-9月财务报表(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①资产质量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变动比率
资产总计 610,117.16 367,226.17 66.14%
负债合计 321,108.30 182,862.58 75.6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9,008.86 184,363.59 56.76%
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610,117.16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总额的增加主要为北苏总部项目的陆续完工并投产及山西昔阳三期的建设,使
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增加;此外,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原材
料等物料价格的上升,公司应收款项及存货规模亦快速增加。
负债总额的增加,主要为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相
应采购规模扩大,且受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影响,原材料价格持
续上升,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随之增加债务融资规模,导致短期借款、应
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增加。
所有者权益增加,主要为随着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大幅增加,公司未分配
利润增加所致。
②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项目 变动比率 变动比率
营业收入 353,620.46 142,051.58 148.94% 133,850.42 68,353.79 95.82%
营业利润 131,156.35 41,005.28 219.85% 43,881.43 19,876.80 120.77%
利润总额 131,215.60 40,911.83 220.73% 43,960.10 19,905.36 120.85%
净利润 104,645.27 33,830.64 209.32% 35,436.10 16,345.23 116.80%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104,645.27 33,830.64 209.32% 35,436.10 16,345.23 116.80%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 103,897.79 33,684.70 208.44% 35,284.89 16,246.04 117.19%
所有者的净
利润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47,983.83 -24,031.76 99.67% -68,954.69 -21,529.21 220.28%
量净额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04,645.27 万 元 ,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呈现较大涨幅,主要系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延续了快
速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持续高速扩张,形成了对公司负
极材料的强劲需求,在主要生产基地持续满负荷运作的情况下,公司负极材料
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快速增加,同时,在原材料等物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公司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同主要客户协商,提升了主要负极
材料产品的价格,导致2022年1-9月公司销售价格水平显著上升,推动了销售收
入同比高速增长。
为95.82%。该等增长主要系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负极材料收入快速提升所致,
能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导致销售数量有所提升,公司负极材料收入持续增加
推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受益于收入的增长,2022年第三季度的利润总额、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实现增长,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20.85%和
游锂离子电池市场需求延续高速增长的态势,随着北苏总部、山西昔阳三期的
逐步投产公司产销规模持续扩大,进而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同时,叠加主要焦
类原料价格呈现上升趋势,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快速增加;另一方
面,下游客户主要采用票据方式付款,公司产销规模扩大的同时,相应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出现快速增长,使得销售回款的现金流入相对滞后;再者,2022
年,公司持续建设北苏总部及山西昔阳三期工程,将部分票据背书用于支付购
建长期资产而作为非经营性活动项目列示。上述因素综合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现
金流持续为负。
系北苏总部及山西昔阳三期陆续投产,产销规模持续扩大,购买商品、提供劳
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由于公司下游主要客户整体规模较大、信用资质较好,整体销售收款风险
较小。未来,随着北苏总部及山西昔阳三期生产基地建设完工,公司业务规模
逐步趋于稳定,现金流量状况将逐步改善。
③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81.47 22.4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
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 - 36.57
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
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2.21 -93.4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4.33 1.84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943.86 220.04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196.38 74.10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 747.48 145.94
公司2022年1-9月计入当期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整体较2021年同期有所增长,
主要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有所增加。
(2)2022 年的业绩预告信息
发行人2022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508,400-542,600 233,607.41 117.63%-132.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40,900-146,600 54,047.54 160.70%-171.24%
净利润
根据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较2021年将实现大幅增长,
主要与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大幅提升有关。
公司预计2022年营业收入区间约为508,400万元至542,600.00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约 117.63%至132.2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约为 140,900.00万元至
公司业绩增长主要与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大幅提升有关。2022年以来,
下游锂离子电池市场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
需求高速增长情况下,对公司负极材料产品形成了强劲需求,在原有客户销售
收入维持较快增长的同时,公司对蜂巢能源、瑞浦能源、欣旺达等新客户销售
收入快速提升,在山西昔阳一期、山西昔阳二期等生产基地生产能力充分发挥
的情况下,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数量高速增长;此外,基于市场需求及相关工业
制品行业处于高景气周期,负极材料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公司基于自身
生产成本等经营状况,结合市场供需波动状况,同主要客户协商,提升了主要
负极材料产品价格。量价齐升的状况下,公司负极材料销售收入大幅提升。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管理层预计2022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将实现大幅提
升。上述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产业政策不存在重大
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未发
生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或主要
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
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9,483.0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6,494.37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25,977.46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例为 25.00%。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649.42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10.00%,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5,844.95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90.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
持股份。
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1)12.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6.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资者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对象。
用 13,665.405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6,363.85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7987 号《验资报告》。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企业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诺
(1)中金佳泰
①自本企业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王源
①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李波
近12个月新增股东李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一、本次
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之“(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之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除欧阳永跃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公司股份的闵广益、尧桂明、
齐仲辉、左宝增、马磊、王惠广,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③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监事
李波在发行人担任监事,并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①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③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发行人其他股东扬州尚颀、无锡TCL、安鹏智慧、珠海尚颀、尚颀汽车后、
万向一二三、华金领越、超兴投资、杨威、重庆两江、安鹏创投、张晓青、厦
门群策、许晓落、孙跃杰、长江合志、郭晓娟、袁冰、招银共赢、招财共赢、
创盈五号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
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
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闵广益、尧桂明、杨威、马磊、张晓青、许晓落、
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承诺如下:
①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
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A.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B.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
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C.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E.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
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
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
现《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
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2)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李波承诺如下:
①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
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A.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B.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
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C.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D.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E.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
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
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
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第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
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尚太科技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尚太科技股本总额为 25,977.46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6,494.37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尚太科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第一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尚太科技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
下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制
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订、执行相关制度;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
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
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于重大的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
发表意见
见。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息披露文件。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
施等承诺事项 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 关信息。
术以及财务状况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
议。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
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
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岀说明并限期
其他主要约定
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
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
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 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的相关约定 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岀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
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岀解释或者岀具
事项 工作安排
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张文、李龙侠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
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尚太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尚太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国信证券同意担任尚太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张 文 李龙侠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