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河 南 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H E N A N M I S S I O N L AW F I R M
郑州市升龙广场 3 号楼 2 单元 19 楼 1921 室(450000)
Rm .1921 F19, The 2nd Unit of Building No3,ShengLong square,Zhengzhou
电话(Tel): 0371-87520200 传真(Fax): 0371-87520200
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与河南明商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约定,本所受中原环保
的委托,担任中原环保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中原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交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本所律师已得到书面承
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次交易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
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中原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中原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中原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中原环保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中原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中原环保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保密措
施如下:
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交易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情人范围。
办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
密义务。
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原环保股票。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原环保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慧峰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刘丽勤___________
姚东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