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
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
持有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100%的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环保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核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会议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时,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需回避表决。
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据,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中原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路运锋 吴跃平
叶树华 李伟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