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证券之星 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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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体系
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的职能
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
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
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
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允许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报告进行表决,在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进行
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
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同时原《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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