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公司章程(2022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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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
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959”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 司注册名称: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全称:AVIC 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
山 路 10 号;邮政编码:471003。
  第六条 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080.4888 万元。
  第七条 公 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公司
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
工 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
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
主 体地位。
  第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
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
经 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
度 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高国内光电产品制造
技术和水平,为广大客户创造更高价值,为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做贡献;追求公司和员工与社会和谐共生、共同发展,为公司及
股 东赢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光缆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除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 一节       股 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 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 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
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 万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
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属洛阳航空电器厂主
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净资产 5013.07 万元投入公司,按 83.78%的
折 股比率折算为 42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0%。
   (二)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现金 2148.46 万元投入公
司 , 按 83.78 % 的 折 股 比 率 折 算 为 1800 万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三)洛阳市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 417.76 万元投入公司,
按 83.78%的折股比率折算为 3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四)赛维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 202.91 万元投入公司,
按 83.78%的折股比率折算为 17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29%。
   (五)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以现金 202.91 万元投入公司,按
   (六)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 202.91 万元投入公
司,按 83.78%的折股比率折算为 17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29%。
   (七)洛阳高新海鑫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 119.36 万元投入公
司,按 83.78%的折股比率折算为 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429%。
  (八)李聚文等 13 名自然人以现金 47.74 万元投入公司,按
  第二十二条   公 司目前股本总数为 163,080.4888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二节   股 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 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 三节       股 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股份的转让构成
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
批 准。
  第三十条    公 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 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 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三条     公 司 依 据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 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 东 提 出 查阅 前条 所 述有 关信 息 或者 索取 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 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 执行 公司 职 务时 违反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 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 滥 用 公司 法 人 独立 地 位和 股 东有 限 责 任损 害 公司 债 权人 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
面 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 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 决议;
  (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 十八)决定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 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八)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 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 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
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
权。
   第四十八条     本 公 司 召 开股 东大 会 时将 聘请 律 师对 以下 问
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 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三节    股 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 立 董 事 有权 向董 事 会提 议召 开 临时 股东 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 所备案。
  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 四节   股 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 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 知各股东。
     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 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 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 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 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 五节   股 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 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 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 东 出 具 的委 托他 人 出席 股东 大 会的 授权 委
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 由委 托人 授 权他 人签 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 集 人 和 公司 聘请 的 律师 将依 据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
职 报告。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六节   股 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 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 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
不 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 况。
  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 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应当安排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 便利:
  ( 一)公司发行证券;
  (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 三)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
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五)公司在一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六)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的 担保);
  (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 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
变 更、会计估计变更;
  (十)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
  ( 十一)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
批 准。
  董 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 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 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 东 大 会 现场 结束 时 间不 得早 于 网络 或其 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 议 主 持 人如 果对 提 交表 决的 决 议结 果有 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 席 会 议的 股 东 或者 股 东代 理 人对 会 议 主持 人 宣布 结 果有 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 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审议通过,
律 师对表决结果发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后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 任公司的董事: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〇一条   董 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 一) 获 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 二) 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
决 权;
  ( 三) 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
求;
  ( 四) 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
所 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 五) 出 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 六) 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 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 七)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
员 了解情况;
  (八)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会、监事会反映
和 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 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 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 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 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建立董
事 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体成
员 的半数,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
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
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负债管理、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
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
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
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
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二)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
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二十三)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东
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年度审计
计划;
 (二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检
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
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资
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清算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就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30%的事
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关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 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关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 之一的,还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 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关 于公司股权投资,还应满足如下审批权限:
  (一)对主业内新增标的企业投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不足 5
亿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5 亿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主业内同一标的企业追加投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不足
准;
  (三)对所属企业追加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
额在 10 亿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不造
成公司在所属企业股权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造成公司在所属企
业 股权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对非主业内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 1 亿元以内,由董事
会 审议批准,超过 1 亿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 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还应满足如下审批权限:
  (一)对主业内同一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 30%
以 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非主业内同一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金额在 1000 万以上
不足 1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由股东
大 会审议批准;
  关 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 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属于
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董事会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单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50 万元或累计超过 200 万元且不
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由股东大
会 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 持公司全面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
中 指出的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
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
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
论 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起草、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 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该等方
案 需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
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当由公司
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
或 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
大 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的有效性,
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
改 ,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
组 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 十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
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高效、制衡
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 实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 事 会应 当建 立与 监 事会 联系 的工 作机
制 ,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一百二十条    董 事会 可以 将部分 职权 授予相 关专 门委员
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权的工作制度
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
依 法保障责权统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
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
知 时限为:于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到各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及议题;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
长提议,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它经董
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
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而
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
进 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
出 法律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 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内部成立战略与投资、审计与风控、
提名与法治、薪酬与考核、科技创新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科技创新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占 2 名,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的
主 要职责如下: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
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4)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 事宜。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2)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4)监
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5)按适用
的标准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
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
关申报责任;(6)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
以执行;(7)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
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
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8)审核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9)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结果;(10)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的风险
评估报告;(11)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
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12)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
政策及实务;(13)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
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
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回应;(14)确保董事会及时
回应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
宜 ;(15)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定期审核董事会的架
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做
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核;
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提名董事会下设各
专门委员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召集人除外)
委员人选;(5)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
才的培养计划;(6)依法推进合规管理,定期审查和评估公司治
理架构、治理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或改
进建议;(7)推进法治建设,审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
设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
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2)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4)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管理;(5)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
予 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科
技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
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3)负责研究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4)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5)
对 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6
名,总工程师 1 名、总会计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法律顾
问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中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 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 章 程 第一 百 〇二 条 关 于董 事 的 忠实 义 务和 第 一 百 〇三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
会 报告的工作制度。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 理 层成 员全 面实 行 任期 制和 契约 化管
理,签订聘任协议,科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
定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公司制定和完善相
关 配套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拟订公司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
  批 准后组织实施;
  (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
会 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    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 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
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会计师和总法律顾问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
业 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
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 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 行监事职务。
  出 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 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 露。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 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
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
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
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
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
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 公司承担。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
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 事 会 会议 通 知方 式 参 照本 章 程 关于 董 事会 会 议 的通 知方
式。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
立中国共产党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
关 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 9 人组成,其中党委书记 1
名 ,党委副书记 2 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
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
子 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 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 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 ,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总揽
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
转 、有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相关规
定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和具体
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予以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
层 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
相统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
论 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
经 理担任副书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按照 “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坚持党的建设
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
到 体现和加强。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
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
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
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制 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
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
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政策,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
中 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 司 股东 大会 对利 润 分配 方案 做出 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 坚持如下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
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 计报告;
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考 虑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
配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
配 比 例 由董 事 会 根据 公 司经 营 状况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拟
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利 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 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利润分
配 政策的调整原则: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讨论提出该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
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如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
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预案,就有关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
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节         内 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在
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 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 司 保证 向聘 用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提 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 计 师事 务所 的审 计 费用 由股 东大 会决
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 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一)以专人送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 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
定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
定 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
以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
真到达被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 知以电话送出的,自被送达人接到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
并 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相关信
息。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
制定的有关军品科研生产保密的规则,保守国家秘密,在必要时
可 以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 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 司 合并 可以 采取 吸 收合 并或 者新 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 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承接的、国家投资
(地方政府投资除外)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将根据项目
批复文件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国有资产转增为国有资本
公积或国有股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独享。在依法履
行审批、决策程序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或由中国航
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所属公司)可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 件允许的方式享有该等权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 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一条    公 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
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   清 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
科 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
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
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
接 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 司 严格 遵守 军工 关 键设 备设 施管 理法
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
设 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
法 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
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
防 专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
规 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
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
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
家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权时,收购方须
向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
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
法 定程序。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国 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
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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