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
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2023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提名及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能力和职业素养等综合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郭泽义先生、李
森先生、郭建忠先生、韩丰先生、张砾先生、何毅敏先生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王秀芬女士、翟国富先生、鲍卉芳女
士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
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和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均符合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期)中对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对限制性
股票的解锁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二个解锁期
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相符,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共有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动、退休、死亡及个
人绩效考核未达到100%解锁要求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条件。经核查,
公司此次回购注销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
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继续实施,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
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交易价格以市场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程序规范,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根据截止披露日的经营业务
发展实际情况预计2023年度可能发生的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等日
常关联交易,较为合理。
独 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王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