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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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
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2023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提名及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
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能力和职业素养等综合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郭泽义先生、李
森先生、郭建忠先生、韩丰先生、张砾先生、何毅敏先生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王秀芬女士、翟国富先生、鲍卉芳女
士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
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和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均符合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期)中对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对限制性
股票的解锁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第二个解锁期
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
年度内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相符,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共有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动、退休、死亡及个
人绩效考核未达到100%解锁要求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条件。经核查,
公司此次回购注销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
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继续实施,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
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2023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交易价格以市场为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程序规范,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根据截止披露日的经营业务
发展实际情况预计2023年度可能发生的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等日
常关联交易,较为合理。
独 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王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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