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
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
个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前
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
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与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
《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 7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五、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
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审注
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程序;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红 尤笑冰
江 泳 王 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