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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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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935 号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浙商中拓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商中拓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商中拓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2月10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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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周一)下午14:3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
地点为杭州市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共计代表股份311,683,4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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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11.2848%。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共13人,共计代
表股份77,725,5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2935%。
本所律师认为,浙商中拓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312,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05%;
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389,312,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05%;
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7,688,5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524%;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389,312,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05%;
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95%;弃权0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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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7,688,5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524%;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均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