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
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需要。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志强 郑文礼 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