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高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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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龙岩高岭
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高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担任龙高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龙高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陈
霖、黄熙、柯刚。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龙高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龙高
股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
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
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龙高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
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高管和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治
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能实现有效运作,
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
制有效,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
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
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龙高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募
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公司
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访谈了公司高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会议资料、相关
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及原始凭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已对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决
策机制进行了规范;龙高股份本年度督导期内未发生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
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
告、相关行业报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行业发展
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龙高股份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龙高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龙高股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相关部门
及人员配合访谈及实地调研,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与此同时,本
次现场检查也得到了其他中介机构的良好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龙高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龙高股份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
情况;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龙高股份经营模
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保荐代表:黄熙、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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