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
环使用,任一时点投资理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有效期自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任一时点投资理财的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0 万元。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独立董事:陈文化、夏国平、杨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