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1 号尚中心 713 室
邮编:710075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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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2 第 008789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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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2 第 008789 号
致: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烽火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
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陕西烽火通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电子信息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烽火电
子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
实、有效的。
北京 成都 大连 福州 广州 杭州 香港 济南 JOO* 南京 纽约^ 上海 深圳 苏州 悉尼 天津 多伦多 武汉 厦门 西安
Beijing︱Chengdu︱Dalian︱Fuzhou︱Guangzhou︱Hangzhou︱Hong Kong︱Jinan︱JOO︱Nanjing︱New York︱Shanghai︱Shenzhen
Suzhou︱Sydney︱Tianjin︱Toronto︱Wuhan︱Xiamen︱Xi′an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成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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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增持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烽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公司,增持
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烽火集团现持有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06555),成立于 1993 年 10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为宋涛,注册资本为 40063.7392 万元人民币,登记状态为开业,
营业期限为 1993 年 10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无线通讯
设备、移动电话机、电声器材、电子元器件、声像、电教产品、汽车检测设备、
电线电缆、纺织机械及配件、城市路灯照明及 LED 新光源产品的研制、生产、
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制或禁止商品、技术除外);机械加工(专控除外);房地产开发;普通货运;物业
管理;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系统集成、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设计和集成信息系统设计
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高、低压电器设计和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
询,烽火集团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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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烽火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烽火
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投资公司现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Y0421N),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法定代表人为靳波,注册资本为 23028.88 万元人民币,登记状态为开业,经营
范围为企业投资服务、创业投资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
询,投资公司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
报。
根据投资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投资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电子信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集团”)
为烽火集团的控股股东,投资公司为电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烽火集团与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烽火集团、投资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址: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网 址 :
http://zxgk.court.gov.cn/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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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
https://cfws.samr.gov.cn/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网址:
http://www.csrc.gov.cn/shaanxi/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szse.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网 址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烽火集团、投资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均
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以下简称“《增持股份公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烽火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45,732,8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4%;一致行动人投资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一致行动
人电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7,037,5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4%。烽火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2,770,3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38%。
(二)本次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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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持股份公告》及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增
持人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 582.67 万股,并计划自 2022 年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
(含本次已增持股份),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及公司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增持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912,507 股,增持
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4%,累计增持金额合计为 7,597 万元。其中,烽
火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412,5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增持总金额
为 6,500 万元;投资公司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
增持总金额为 1,097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烽火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11,179,477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34.92%;投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25%;一致行动人电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7,037,508 股,占公司总
股 本 的 12.74% 。 增 持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电 子 集 团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火集团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累计换股 42,965,87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11%,
导致烽火集团在本次增持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减少。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
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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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的
主要内容、实施情况、后续增持计划及及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等事项进行
了披露;
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就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
了披露;
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延期实施增持计划的原因及后续增持计划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主
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及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及其他相关
说明事项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已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
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2,770,35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38%,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
超过一年。自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912,507 股,本次增持实施完成
后,增持人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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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增
持人不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法》《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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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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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张翠雨
经办律师: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