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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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上
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庄玲峰、丁然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丁然
  (五)现场检查手段
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
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因 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
第三季度及 2022 年第一季度现金流量表编制不准确,导致信息披露有误,上市
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了公告。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定期报告、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
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
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
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以及公开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
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鉴于公司前三季度业绩下滑幅度较大,提醒公司关注经营因素以及存货减值等因
素影响,是否会面临公司全年营业利润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现金
流量表编制不准确,公司及相应责任人员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保荐
机构建议公司引以为戒,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准确完整的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鉴于公司前三季度业绩下滑幅度较大,提醒公司关注经营因素以及存货减值
等因素影响,是否会面临公司全年营业利润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台华新材 2022 年度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台华新材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台华新材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台华新材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台华新材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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