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 耀皮玻璃关于收购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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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9/900918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耀皮 B 股   编号:临 2022-035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标的名称:投资收购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 100%股权
   ? 投资金额:3.05 亿元人民币
   ? 风险提示: 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
              运营管理风险等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在“十四五”
期间,确定了以企业竞争实力的整体提升为核心,坚持“一个中心、两化融合、
四个产业方向”的总体战略,即以耀皮玻璃研究院为创新和技术研发中心,作
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坚持上下游一体化、产品发展差异化的两化融合发展;
专注于浮法玻璃、建筑加工玻璃、汽车玻璃、特种玻璃四个产业方向。为此,
公司将立足清洁能源产品需求在未来有望获增强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符合国
家政策和市场需求的高端产品,促进公司高质量持续发展。
   公司目前有 4 条浮法玻璃线和 2 条特种玻璃线,拥有高端汽车玻璃、建筑&
产业镀膜玻璃、超白玻璃生产线,缺少超薄在线镀膜玻璃和太阳能发电玻璃生
产线,因此,公司决定通过收购来完善相关产品生产线。
   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杰旭/目标公司”)是拥
有在线镀膜 LOW-E 技术的浮法玻璃生产商,产品主要包括汽车和家电用在线镀
膜 LOW-E 玻璃;聚光太阳能用热发电超白玻璃;太阳能光伏用 TCO 玻璃;电子
玻璃及汽车浮法玻璃原片等。特别是应用于全球汽车领域的超薄在线镀膜 LOW-
E 玻璃和应用于中国聚光太阳能领域的热发电玻璃,拥有绝对领先的技术及占
据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目标公司早在 2016 年就成功生产出应用于碲化铬薄膜
发电的 TCO 玻璃,是中国最早实现商业化生产太阳能光伏 TCO 玻璃的制造商。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收购艾杰旭生产线可弥补公司浮法玻璃产品短板,收购后
通过各浮法玻璃线产品的整合和优化,紧跟新能源汽车及太阳能发电市场对玻
璃产品的特殊需求更好地配套耀皮汽车玻璃和建筑加工玻璃产线,走特色化差
异化发展道路,提升公司竞争力。因此,公司决定投资 3.05 亿元人民币收购艾
杰旭 100%股权,该收购价以 2022 年 3 月 31 日基准日对艾杰旭进行审计和评估,
并以报国资评估备案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定价依据,经与艾杰旭股权持有人
AGC 株式会社协商确定。
   上述收购事项已经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批,
已报国资备案。
   本次收购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AGC 株式会社前身为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是日本上市公司,主要营业地
为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 1-5-1 号,创立于 1907 年,是一家专注于玻璃、
电子、化学、工业陶瓷等领域的全球领先的材料创新型企业。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更名为“AGC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GC”)。 AGC 产品涉及领
域及营收占比:玻璃类占比 44%,主要制造浮法平板玻璃、汽车玻璃;电子类
占比 20%,主要生产显示器基板、电子器材;化学品类占比 31%;工业陶瓷类占
比 5% 。
   AGC 与公司及其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
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艾杰旭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GC Flat Glass(Dalian) Inc.
组织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13604838058T
注册资本       13,47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赵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 5
法定地址
           号
           生产在线镀膜 Low-E 玻璃(低辐射玻璃)等高级节能玻
           璃、超白玻璃等各种建筑用、汽车用特种玻璃及相关产
经营范围       品:加工各种玻璃,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
           服务;本公司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
           (拍卖除外)。
成立时间       1992 年 12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1992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42 年 12 月 14 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艾杰旭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艾杰旭是 AGC 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一条在线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产品主
要有太阳能玻璃、汽车玻璃、家电和电子玻璃及建筑玻璃。主要技术优势为:
   璃等整车玻璃,特别是天幕玻璃),适合于新能源汽车领域。
   配方和窑炉工艺结合的核心技术,生产出具有高效的太阳光透过率、优
   异的耐久性及可靠的抗风化性能的超白玻璃,已有较多应用案例。
  艾杰旭的浮法玻璃生产线拥有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证书
编号:91210213604838058T001P),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根据浦栋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调报告,艾杰旭为 AGC 株式会社全资子公司,
产权清晰,其所拥有、租赁和/或使用的不动产,不存在超红线、超设计、超规
划、未取得产证、违章搭建等情形。标的公司所使用的主要土地,其国有土地
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租期至 2042 年 12 月,不同于常见的以出让、划
拨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外资企业的常规做法。
   艾杰旭主要动产或不动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查封、冻结等权利限
制情形和诉讼或仲裁事项。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对艾
杰旭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9313 号),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
资产 41,092.84 万元,净资产 18,302.87 万元,2022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
元,净利润 2474.43 万元,,2022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1,091.17 万元,净
利润-99.74 万元。(经审计)
   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于2022年11月15
日出具《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艾杰旭特种玻璃(大
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22)第10464
号)。本次评估以202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为评
估方法。评估结论如下:
   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结论,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叁亿零玖佰伍拾玖万陆仟叁佰元整
(RMB30,959.63 万元)。
   经采用两种方法评估,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 30,959.63 万元,市场法评
估结果为 34,709.28 万元,市场法结果大于资产基础法结果。资产基础法是侧
重企业形成的历史和现实,被评估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实物资产所占比重较大,
评估结果更能反映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真正的价值。而市场法则需要在选
择可比公司的基础上,对比分析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并进行必
要的调整,市场法采用的可比公司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等相对有限,由于影
响股权价值的隐性因素较多,对价值比率的调整和修正难以涵盖所有影响的因
素。相较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能更准确的反映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公
允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
  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逾期使用无效。
  经财务测算,本次收购项目的主要财务指标为:项目所得税后全投资内部
收益率(IRR)为 8.2%,项目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年)为 9.4 年,项目投资回
报率为 5.2%。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卖方AGC于2022年12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系买卖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买方: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AGC 株式会社
  (二)标的资产: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资产为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 100%股
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三)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基础股权价值:经双方协商确认并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计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估价日”)的评估价 30,959.63 万
元人民币为依据确定。
  最终股权价值:为以下两者之和,(1)基础股权价值;加上(2)实际交割
净资产值(经双方最终确认的目标公司交割报表的净资产值)减去基础净资产
值(估价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之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买方将以现金分三期支付:
  首期支付在双方均已按照协议 2.1 条提供了交付物确认后,在交割日当天
将相当于交割股权价值百分之八十(80%)的金额支付到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笔支付在双方均已按照协议 2.1 条提供了交付物确认后,买方在交割
日当天将相当于交割股权价值百分之十(10%)的金额支付到按监管协议由监管
代理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在交割日起 12 个月到期时,买方和卖方指示监管
代理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解付款项。
  第三笔支付在交割日之后的三十(30)天内,买方应准备并向卖方交付一份
报表,列明目标公司在交割前确定时间的实际账面净资产值(该实际净资产值
即 “实际交割净资产值”,该声明即“交割报表”),交割股权价值应根据实
际交割净资产值减去交割前净资产值的差额进行调整。如双方均同意并确认,
则在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剩余款项到 AGC 的银行账户。如卖方对交割
报表有异议,经双方协商或聘请财务仲裁人处理决定后,在双方认可确认最终
金额之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剩余款项到 AGC 的银行账户。
  (四)交割时间
  在下列日期的当地时间上午 10 点在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1)2023 年
的第一个中国及日本的工作日),前提条件是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所有条件均在
定的任何条件(除根据其性质或本协议条款只能在交割时满足的条件外)未能
在 2023 年 4 月 1 日当日或者之前满足或者得到放弃,则为协议所有第七条约定
的条件满足或者得到放弃所在月份下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该交割进行的时
间、日期、地点也可由双方合意另行书面约定。
  在卖方和/或买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交易条件得到满足后,并且在所
有买方批准保持有效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快促使目标公
司在不晚于交割日前十(10)个工作日,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并且
完成更新营业执照的核发。
  (五)违约责任
  卖方对任何违反卖方陈述的责任应持续至交割日后 12 个月止,但卖方对任
何违反卖方基本陈述的责任应持续至交割日后三(3)年止。
  买方对任何违反买方陈述的责任应持续至交割日后 12 个月止,但买方对任
何违反买方基本陈述的责任应持续至交割日后三(3)年止。
  对卖方陈述的违反,卖方应对买方按本协议规定条款进行赔偿。
  (六)协议终止
  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在交割日前的任何时间被终止:
  经买方和卖方书面一致同意;如果卖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
且该等违约行为无法纠正,或者在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
卖方未能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则买方可通过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协议,但前提
是买方也并没有任何会导致协议条款所述的任何条件无法达成的违反或违背本
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
  如果买方严重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且该等违约行为无法纠正,或
者在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买方未能纠正该等违约行为,
则卖方可通过书面通知买方终止本协议,但前提是卖方也并没有任何会导致协
议条款所述的任何条件无法达成的违反或违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
  如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未能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终止日”)或之前完成,
则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除非该等无法按时完成的原因在
于卖方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或遵守本协议下应由卖方履行或遵守的承诺或
约定;或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已下达命令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本协议项
下交易完成,且该等命令为终局且无法提出复审或者上诉的,则任何一方可以
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但前提是依据本条款寻求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当
尽到最大限度的合理努力以尝试撤销该命令。
  (七)争议解决
  双方应首先根据本协议规定友好协商,努力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与本协
议相关的或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
任何问题(“争议”)。
  如果在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之日起三十(30)天内未达成和解,
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采用的仲裁规则,
将争议提交 CIETAC 在北京仲裁,并接受 CIETAC 管理,该裁决应为最终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既弥补了公司浮法玻璃产品及产能短板,又
填补了东北地区业务的空缺,基本完成了公司沿江沿海整体布局,另外,通过
收购增加了产能,提高了公司原片玻璃的自给率,提高了公司加工玻璃板块对
原片玻璃市场发生供应变化的风险抵抗能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浮法玻璃板块将对产品进行统一规划,通过技术融
合,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通过市场融合,拓宽
销售渠道,实现客户多元化并做好内部客户配套供应;通过强化协同,提高各
浮法玻璃生产线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并提升管理、生产效率,提高公司的盈利
能力及获取现金流能力。另外,本次收购对公司进军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发电
以及电子玻璃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艾杰旭 100%股权,艾杰旭将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艾杰旭向 2 家银行借款 13,265 万元人民币,由其原股东
AGC 株式会社担保,担保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和 2023 年 12 月 6 日到期,后
续如需公司承继该项担保,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公告。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本项目的主要风险是艾杰旭的二大主要核心技术产品 Auto LOW-E 和 CSP 的
技术外泄及 AGC 在中国短期内重新开展同种业务参与竞争。
   措施:为规避上述情况,公司在本次收购项目中和日本 AGC 集团签署了
“关键条款协议”,该条款规定在交割后的前 7 年内为耀皮玻璃的独占性。耀
皮玻璃同意日本 AGC 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可以购买和加工艾杰旭的任何 Auto Low-
E 玻璃产品,并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中国)开发、设计、营销、
推广、销售、转售、分销、修理、维护和以其他方式服务任何此类加工产品。
  (二)市场风险
   本项目的核心是新能源汽车对于节能在线镀膜玻璃应用的需求和太阳能发
电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如果这二个市场发生方向性逆转将对企业经营产生风
险。
  措施:目前,从国家对于清洁能源尤其是太阳能发电的支持方向没有变化,
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从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方向来看,也是正向积极的。
公司也将积极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需求。
 (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
  由于企业文化、管理风格存在的差异,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企业运营管理上
的风险,同时也存在一定人员流失的风险。
  措施:公司将与艾杰旭的股东、管理团队就收购后企业管理、人员安排、
激励模式进行具体协商,续签核心人员保密及竞业协议,以缩短前期整合周期,
实现稳妥过渡。收购后,公司浮法玻璃板块将进行整合协同,迅速派驻耀皮玻
璃浮法团队管理与技术人员交流学习,掌握核心技术。
 (四)信息化风险
  收购后目标公司的信息系统与公司信息系统存在差异,可能存在成为信息
孤岛风险。
  措施:新公司并购后,公司将对其做好信息系统的迁移、整合,依托既有
信息化规划路线,维持 NC ERP 财务+供应链的核心地位,实现耀皮集团财务的
集中管控,将被并购企业的标准体系、管理体系快速与公司相统一,打造集团
化统一生产管理模式,保证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透明度。
     七、备查文件
 (一)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十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艾杰旭特种玻璃(大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四)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艾杰旭特种玻璃
       (大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将持续关注艾杰旭的后续生产经营与发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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