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隆
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公司此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99 号)同意注册,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87.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50 元/股,并于 2022 年
由 21,262.50 万股变更为 28,35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如下:
间接控股股东鼎炫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炫控股”)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3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承诺人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
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
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
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⑤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
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
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张东琴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③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B.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④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3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承诺人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
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
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承诺人仍能保持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地位。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
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⑤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
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
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以下简称“群展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先峰,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并通过群展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金卫勤,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通过群展咨
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彩霞承诺:
(1)锁定期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③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④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30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承诺人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
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
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
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⑤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
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
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锁定期承诺
①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通过增资取得
的发行人股份,自该部分股份全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
股份。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②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
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③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
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⑤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
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
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
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上市,自 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2.50 元/股,触发
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
相关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 本次延长后锁
股东名称 期日(非交易 定到期日(非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日顺延) 交易日顺延)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鼎炫控股 - 19,572.2953 69.04% 2025 年 2026 年
隆扬国际 19,572.2953 69.04%
傅青炫 8,211.6066 28.97%
张东琴 6,052.2089 21.35%
陈先峰 30.0000 0.11%
金卫勤 15.0000 0.05%
王彩霞 15.0000 0.05%
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先锋、董事会秘书金卫勤、财务总监王彩霞间接持股系通过员工持股平
台群展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徐振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