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2-075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最新修订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上证发〔2022〕1
号),以及本次拟修订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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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法律法规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二条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应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计划;
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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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的担保。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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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更。 变更。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持。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 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监事主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表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 算;
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三) 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似证券;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发行公司债券;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30%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 股权激励计划;
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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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会规则》修订后条款
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 和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
执行。 度执行。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
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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