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暂缓登记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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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暂缓登记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孚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孚信息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相关事宜提
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孚信息本次股权激励暂缓登记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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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者
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中孚信息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同意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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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上述股
东大会决议与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十三年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
及价格的议案》、《关于暂缓办理刘海卫先生在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85.68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46.56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5.969 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六)2020 年 5 月 25 日,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授予的股票期权 1.20 万份,因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实际授予对象为 190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84.48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1,242.60
万股的 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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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5 日。在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0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191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248.48 万股。激励对象刘海卫先生所
获授的 1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登记,因此本次实际登记的激励对象共 190 人,
而本次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9.28 万股。
(八)2020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暂缓登记完成,本次实际登记的激励对象共 1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20 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
(九)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41.3944 万股,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176.5224 万份。
(十)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登记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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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5,120 股,注销股票期权 116,800 份。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实际授予对象调整为 175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328,824 股;期权实际授
予对象调整为 173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1,648,424 份。
(十二)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
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 490,344.00 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61 人,可解除限售股数
为 561,672 股。
鉴于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26,533,165 股为基
数,向公司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5.719 元/股调整为 45.619 元/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2.675 元/股调整为 22.575 元/股。
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12 名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其中 1 名
激励对象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53,368 股,注销股票期权 79,768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 2020 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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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调整为 162 名(其中 1 名授
予对象暂缓登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175,456 股;期权实际授予对象调
整为 161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1,568,656 份。
(十三)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暂缓登记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孚信息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其实施相关情况
(一)暂缓登记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次解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12月4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
年12月3日届满。
(二)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 人,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7,6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54%。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剩余尚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量(股) 数量(股)
刘海卫 董事、副总经理 192,000 57,600 76,800
合计 192,000 57,600 76,800
注:刘海卫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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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其实施情况符合《激励管理
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孚信息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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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登记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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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颜克兵 陈 烁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