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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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2]第 299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郑
朔、徐漫丽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2022 年 12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19 名,
持有长虹美菱 327,199,425 股,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
长虹美菱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需逐项表决)【1.1《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
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1.3《关于预计与长虹华
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2.《关于预计
议案》
  ;3.《关于确定 2023 年度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
保额度的议案》;4.《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人民币票
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8.《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分
别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提出,前述第 1-5 项提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进行了公告;第 6-8 项提案已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进行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议案提出的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
                 《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
议案》(需逐项表决)【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关于预
计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长虹华意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关于预计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于预计 2023 年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前
述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
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2、4-8 项提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了上述第 3 项提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
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股子公司(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2%,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公司(不包括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2%,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2%,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
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2%,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218,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869%;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654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信用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6,324,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2%,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24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84%;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16%;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6,324,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 8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2%,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24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84%;反对 845,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16%;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6,324,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 8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032,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460%,反对 845,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6935%,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246,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083%;反对 845,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816%;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245,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28%,反对 1,92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954,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6.0848%,反对 1,923,8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3.8547%,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1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9%;反对 1,923,8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41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245,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28%,反对 1,92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954,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6.0848%,反对 1,923,8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3.8547%,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1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9%;反对 1,923,8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41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高 1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5,245,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28%,反对 1,923,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0%,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954,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6.0848%,反对 1,923,8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3.8547%,弃权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60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1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9%;反对 1,923,82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410%;弃权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2]第 299 号《关于长虹美菱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
                              郑   朔
                              徐漫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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