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科达: 和科达-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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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 豪方天际广场23楼
                       二○二二年十二月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和
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李支玲律师、杨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
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承
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
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
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
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2年12月22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等
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
了《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
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12月22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的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
份31,200,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00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63,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市公司总股份的19.63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
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子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选人中,按《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中会议审议事项的排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93,602,475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1,230,42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00.0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0,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00.6981%。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93,602,475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1,013,62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99.4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53,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5.5855%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93,602,475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1,230,42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00.0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0,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00.698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31,200,825股。现场及网络投
票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31,033,925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65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166,900
股,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9%;弃权票代表
股份数额0股,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3,625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2%;反对166,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8%;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孔亚楼
见证律师(签字):
            李支玲
见证律师(签字):
            杨 谨
   二〇二二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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