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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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债券代码:149363                            债券简称:21 阳城 0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1 阳城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公司作为“21 阳城 01”(以下或称“本期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第 3-4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公司选择不调整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第 4 年票面利率仍为 6.90%。
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持有的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仅限交易日)。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司债券(第一期)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1 月 22 日;
如投资者于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议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1 阳城 01”兑付方案的议案》,将应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因节假日顺延)支付的 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
间的利息,展期至 2023 年 1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展期期间,“21 阳城 01”
票面利率保持不变,继续按照 6.90%计算利息,展期支付的利息不计算孳息。
  (1)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大公关于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 BB
的公告》,大公决定将阳光城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 B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21
阳城 01”信用等级调整为 BB。
  根据大公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大公关于终止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评级的公告》,2022 年 2 月 28 日,大公收到由阳光城发
送的《关于终止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债项评级的申请》,阳光城申
请终止大公对其主体及前述债项的信用评级。此外,大公对阳光城及相关债项开
展 2022 年定期跟踪工作过程中,阳光城未向大公提供任何评级工作所需资料。
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和《大公国际终止评级制度》,大公决定终止对阳光城及相关
债项的信用评级。
  (2)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于 2022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阳光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22]0048 号),
东方金诚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评级展望
为负面,将“21 阳城 01”债项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
  根据东方金诚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披露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终止评级的公告》,鉴于东方金
诚无法获取跟踪评级所需的关键资料,无法对阳光城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根据
相关监管规定及东方金诚评级业务相关制度,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阳光城主体及
“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和“21 阳城 01”债项的评级,
不再更新关于阳光城主体及相关债项的评级结果。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停牌暨调整交易方式的公告》,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
本期债券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2 年(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 月 22 日)票面
利率为 6.90%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 2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本期
债券存续期第 3 年、第 4 年票面利率为 6.90%且维持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回售登记。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 张(即 100 元)的整数倍。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登记,当日可以撤单,当
日收市后回售登记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交易将被冻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
或有未进行回售登记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登记(限回售登记期内)。
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本次回售登记业务失效。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限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回售申报。
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面利率为 6.90%,每手“21 阳城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38.0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10.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138.00 元。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
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底。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阳光城债券项目组
联系电话:021-80328700
传真:021-80328600
(二)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阳光城债券项目组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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