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
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遵循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2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含预留)对应的考
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如下: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0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1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
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
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可解除限售比例,具
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分数段 80分(含)以上 80分以下
个人层面可行权/
考核得分(考核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100 0%
可解除限售比例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
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
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
由公司归案保存。
(二)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三)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作
为依据,相应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事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
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