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华神科技 证券代码:00079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一、释义
司)
。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还债务的期间。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足的条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神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 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对华神科技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神科技的任何投
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
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神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
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
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
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1.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六)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
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神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即
将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届满。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神科技
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
考核年度 指标权重 2021 年 具的川华信审(2022)第 0043 号
《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剔除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50% 80%
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50% 不考核
利润为 72,196,977.94 元,以 2020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年净利润 37,503,531.51 元为基数,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
则各年度公司层面综合业绩完成比例(X)=(50%×A+50%×B)。 2021 年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
约为 92.51%,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
长率占 2021 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
当 X<80%时 M=0
完成比例为 115.63%。因此,首次
当 80%≤X<100%时 M=X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当 X≥100%时 M=100% 考核要求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
注: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件,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营业收入;“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 M=10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具体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薪酬与考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
售的 100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
定,该评定结果与激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相
考核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期
关联。
可解除限售比例(N)为 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
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
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
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的 100 名激励对象所持 269.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首次授予部分
获授的限制性 已解除限售的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数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股) 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杨苹 董事 30 0 9 21
王铎学 董事、副总裁 100 0 30 70
李俊 财务总监 30 0 9 21
刁海雷 董事会秘书 12 0 3.6 8.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96 人) 726.2 0 217.86 508.34
合计(100 人) 898.2 0 269.46 628.74
注:1.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合计 43.1 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3.1 万股,占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58%,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本次经调整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 2.6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所涉金额约为
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神科技和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
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神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
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