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部湾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解锁的情形;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
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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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
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需要,有利于防城港渔
澫港区 401 号泊位和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号、10 号泊位的顺
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增资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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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下属全资子公
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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