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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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部湾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解锁的情形;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
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 1 -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港区泰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
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需要,有利于防城港渔
澫港区 401 号泊位和钦州大榄坪南作业区 9 号、10 号泊位的顺
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增资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 2 -
施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下属全资子公
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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