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欣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
定,11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1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阅,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0 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2,603 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晨、陈友梅、吴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