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
分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
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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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义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或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信息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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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一)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连续十二月内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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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
(六)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30%;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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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二十)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
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
子公司、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及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条 信息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
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
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信息报告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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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报告人为履行好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本单
位的信息报告义务,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或法规的人员专门作为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条 信息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报告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
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信息报告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间最先发生时报告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
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
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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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工作;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
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信息报告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并将相关文件、资料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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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人在接到有关文件、资
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确认,如信息报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信息报告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
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后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人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的职责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
式通报上述人员。
信息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
有关的文件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并由接收文件人员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
答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联络人和信息报告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
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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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应报
告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内部决策失误或信息披露违规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信息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
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人的通报方式包括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及书面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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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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