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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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2-073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17日,以书面、通讯方式发给
公司董事,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六名,实际出席董事六名。公司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董梁先生召集。与会董事经过认
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7日,以书面、通讯方式发给公司
六名董事,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
席董事六名,实际出席董事六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
董事长董梁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董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设立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并拟选举各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具体组成如下:
     选举董事董梁先生、张洪发先生和张利军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其中董梁先生为主任委员,张洪发先生和张利军先
生为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止。
     选举董事温素彬先生、张洪发先生和丁旭春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中温素彬先生为主任委员,张洪发先生和丁旭
春先生为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止。温素彬先生和张洪发先生为独立董事且是会计专业人
员。
     选举董事温素彬先生、张洪发先生和丁旭春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其中张洪发先生为主任委员,温素彬先生和丁旭
春先生为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止。
  选举董事温素彬先生、张利军先生和梁兴超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张利军先生为主任委员,温素彬先生
和梁兴超先生为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选举董事温素彬先生、董梁先生和张利军先生组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合规委员会,其中温素彬先生为主任委员,董梁先生和张利军先
生为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李宪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胡道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顾中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孙宝莉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议案》
  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和江苏省国资委要求,对照公司《章
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拟将部分决策
事项授权给经理层,具体如下:
  (一)授权清单
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事项;
力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授权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
     为加强ESG(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层面的建设,公司拟将相关职能加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
中,根据实际工作要求,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2021年度绩效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实施方案》、《经理层成员薪
酬管理办法》以及《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202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了公司经理层成员2021年度的绩效薪
酬。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
济效益,结合公司2022年度人员变动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
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编制了公司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人员的简历
  李宪强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正高级经济师,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
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优秀企业家。历任江淮阴发电厂材料科副
科长、科长、副总经济师、副厂长,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兼任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
公司总经理,江苏国信泗阳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
国信淮安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淮安第二燃气发电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截至目前,李宪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胡道勇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
历,经济学博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韩合资南京南宇
玻璃有限公司销售部职员、南京康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江苏省信用担保公司业务经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江苏省国信资
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集团部门正职级),
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胡道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顾中林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经济师、会计师。历任新海电厂结算中心主任,江苏新海发电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主任、副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顾中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宝莉女士,中国国籍,1981年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
位,律师。历任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与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证券法务部总经
理、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孙宝莉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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