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2-085
债券代码:149263 债券简称:20东林G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2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
的利息;2022年12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2年12月23日
支付本期债券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行。
择权。
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既可上
调票面利率,也可下调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
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站或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2月23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
款项不另计利息)。
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出具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
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A。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1)100689】),发行人的跟踪主
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出具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
的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22)100653】),发
行人的跟踪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易。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
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20东林G1”的票面利率为5.20%,向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张派发利息合计52元(税前金额),扣税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60元;向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每10张派发利息合计人民币52元(税后金额)。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
四、本期债券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12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东林G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
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
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行。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联系人:曹治玲
联系方式:010-5938884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联系人:安璐璐
联系电话:010-81152586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方式: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