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行了事前认可;
《证券法》
《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
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关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
要的批准、授权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结
合交易双方对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处行业、日常经营及未来收益分析,经公
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营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聚焦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重组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及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
排, 并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